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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由誰核實

民事訴訟證據由誰核實

作為證據,一般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特徵,法官審查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也主要圍繞這三個特徵來進行。只有同時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且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中,證據認證是指法官對於當事人舉出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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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核實的方法有哪些,標準是什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核實的方法有多種,但是隻有司法鑑定機構分類的、專業的標準,沒有司法標準的。1、分析的方法。審判人員必須對收集、調查來的證據,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據材料間有無矛盾、以及證據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分析,同時要分析哪些是直接證據,哪些是間接證據,哪些是原始證據,哪些是法律證據,最終確認哪些證據有效及效力大小,從而查明案件事實。2、調查的方法。這主要是用來對證人證言的核實。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應當到庭作證,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可提交書面證言,或由審判人員就地詢問,製作詢問筆錄,在開庭時宣讀。審判人員核實證人證言,必須瞭解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文化程度、精神狀況),以及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證言形成的環境等。調查可由受訴人民法院直接調查,也可委託被調查事項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委託調查的事項應是比較簡單、容易調查的。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調查,對與案件有關的事項(事實或證據)進行核實,以便與其它證據相印證,查明案件事實。3、指派鑑定的方法。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在解決專門性問題時,可提交法定鑑定部門進行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對鑑定部門和鑑定人作出的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可以作定案依據。同時,鑑定結論又可以和其它證據相印證,確認其它證據的效力。4、勘驗的方法。勘驗物證和現場所形成的勘驗筆錄,既是民訴法確定的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同時,對現場和物證的進行勘驗獲得的第一手感性材料,又可以和其他證據相印證,是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的有效方法。5、辯論的方法。辯論是指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陳述各自的方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是與民事審判活動相始終,它不僅僅存在於法庭辯論階段。無疑,當時人也可以就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案件有無關聯進行辯論。6、質證的方法。質的意思是詢問。質證在民事訴訟法上有兩種情況:一是審判人員對納入訴訟程式的各種證據,在當事人參與下,當庭出示,由當事人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陳述自己觀點;二是在法庭調查階段,兩個以上證人所作證言有矛盾時,經法庭許可當庭對質。質證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同時也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也是審查核實證據的最重要方法。未經質證程式的各種證據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