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財政部關於抽調醫務人員支援其他部門或參加臨時任務期間所需經費處理原則的規定
衛生部、財政部關於抽調醫務人員支援其他部門或參加臨時任務期間所需經費處理原則的規定
根據各地反映,公私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常被抽調支援其他部門或參加臨時任務,過去對被抽調的公立醫療機構的人員工資、辦公及旅差等費多由原單位負擔;對被抽調的聯合醫療機構的人員和開業醫生所給予的補充也多不合理;以致給各公私醫療機構造成了很多困難。茲為糾正這種不合理的現象,特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財政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57-05-31
實施時間:1957-05-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公立醫療機構辦理各種體格檢查和承擔各種會議(指各部門召開的會議)的醫療工作時,除兵役體檢應按兵役體檢經費的開支標準辦理外。其餘均應一律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收費。
(二)抽調公立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支援築路、修河、勘探、建築國防工程及其他臨時任務時。在抽調期間所有人員工資、辦公雜支和旅差等費均應由受支援的單位負擔。
(三)抽調公立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組織醫療預防隊下鄉治療或撲滅疫情時。在抽調期間除人員工資由原機構擔負外,其辦公雜支和旅差等費均應由組隊的衛生主管部門在當地衛生事業費內列支。
(四)抽調聯合醫療機構的人員和開業醫生支援各項建設事業我參加臨時防治任務時,受支援的單位應參照他們的平時收入發給工資。
(五)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原則的精神,參照當地具體情況,擬訂具體實施辦法,報經當地人民委員會批准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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