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外交部、財政部關於國際職員配偶出國和管理暫行辦法
人事部、外交部、財政部關於國際職員配偶出國和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國際職員配偶出國和管理,人事部、外交部、財政部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人事部、外交部、財政部關於國際職員配偶出國和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了國際職員配偶可出國隨行或探親的條件等內容,具體辦法如下。
頒佈單位:人事部(已撤銷),外交部,財政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9-06-20
實施時間:1989-06-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根據一九八二年七月批准國際職員配偶出國以來的具體情況,參照我國《國際職員工資待遇暫行辦法》和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以下簡稱聯合國機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國際職員配偶(以下簡稱配偶)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出國隨行或探親:
1.符合聯合國機構關於配偶隨任或探親的規定。
2.符合我國因公出國人員的政治條件。
3.經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證明身體健康。
4.工作交接完畢,家務安排妥善。
三、配偶出國隨行或探親,由國際職員本人提出正式申請,並商其配偶所在單位同意,由派遣部門負責政審和辦理出國手續。
四、配偶出國隨行的費用,按《國際職員工資待遇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內有正式工作的配偶,隨任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五、配偶每次出國探親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含路程時間),費用自理。探親期間的工資,由其工作單位發給。過期不歸者,停發工資並由其工作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配偶出國隨任或探親與國際職員本人持同類護照。
七、配偶出國前,派遣部門應對其進行愛國主義和外事紀律教育,組織學習有關外交禮儀方面的知識。
八、配偶隨行期間必須服從我有關常駐代表團(處)、使館的領導,遵守我內部規章制度和駐在國法律、法令。
九、配偶應參加我有關代表團(處)、使館組織的有關政治理論和形勢政策的學習。
十、配偶如在當地找工作,不得違反駐在國和聯合國的有關規定、法令,並須由本人徵得原單位同意後報我代表團(處)、使館批准。
十一、隨任配偶如要求在當地自費留學或進修,須本人事先提出申請,並徵得原單位同意,經代表團(處)、使館提出意見報派部門審批,獲准後須換髮護照。
十二、配偶結束隨任之前應寫出自我鑑定,交有關代表團(處)、使館簽署意見,報派遣部門轉送原工作單位。
十三、配偶在隨任或探親期間,不得以在外留學、進修或工作為由妨礙對國際職員的工作安排。
十四、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十五、本辦法與《國際職員工資待遇暫行辦法》同時生效,內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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