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70-01-01
實施時間:1970-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財政局: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已於9月1日開始實行。為了加強訴訟費用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規定:
一、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屬於國家規費。考慮到目前財政困難,撥給法院的業務經費還不能完全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暫不上交財政,以彌補法院業務經費的不足。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法(司)發〔1985〕23號”檔案的規定,掌握使用所收的訴訟費用。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收的訴訟費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給高階人民法院,用以統一購置必需的業務裝置和適當補助其它困難地區法院的業務經費。
四、各級人民法院對於訴訟費用的收支,應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定期向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訴訟費用收支等情況。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一併下達執行,並將實施辦法報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備案。
六、本規定自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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