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機出廠價格與自銷價格試行計價辦法
錄音機出廠價格與自銷價格試行計價辦法
為認真執行國家關於民用電子產品的價格政策,加強對錄音機出廠價格與自銷價格的管理,統一國產錄音機計價標準,貫徹按質論價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電子工業部(已變更),國家物價局(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4-03-09
實施時間:1984-03-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本辦法對袖珍小型式錄音機、行動式錄音機、行動式收錄機、臺式收錄機、雙聲道立體聲臺式收錄機、雙聲道立體聲行動式收錄機分別按照基本功能、基本附件制定基價,對功能增減相應制定加減價(見錄音機出廠價格計算表)。工廠出廠價按基價、功能加減價和質量加價進行計算。
二、錄音機的主要質量指標超過國家標準及外觀工藝優異、消費者公認的名牌產品,可按基價與加減價之和的20%範圍內加質量差價(以下簡稱質量加價率)。
三、進口散件組裝機在同類產品的價格基礎上,按下列規定加價。
1.進口散件費用佔材料成本80%以上者,按質量情況加價10-15%;
2.進口散件費用佔材料成本50%-80%者,按質量情況加價5-10%(以下簡稱進口散件組裝機加價率)。
四、工廠出廠價格=(基價+或-功能增減加減價)×(1+質量加價率)×(1+進口散件組裝機加價率)。
五、工業自銷按下列規定作價:
1.工廠產地自銷零售價按出廠價加14%計算。
2.工業系統內部批發價在工廠出廠與自銷零售價之間,區別不同物件確定。各省、市、自治區電子工業主管部門和各管理局(公司)可據此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部備案。
3.銷地的零售價按產地的零售價適當加合理的地區差價制定。
4.工廠批發給工業系統外的順加率參照本辦法執行。
六、為適應錄音機生產發展和技術進步。各單位認為本辦法需要修改和補充時,將建議報省、市、自治區電子工業主管部門和部工業管理局,經研究後報部審批。
注:錄音機出廠價格計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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