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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資訊質量評價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資訊質量評價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資訊質量評價辦法

為建立合理的資訊評價標準,鼓勵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報送高質量資訊,進一步提高資訊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辦發[2002]293號

頒佈時間:2002-11-21

實施時間:2003-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總則

為建立合理的資訊評價標準,鼓勵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報送高質量資訊,進一步提高資訊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二、計分標準

對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報送並被採用的資訊實行計分制。具體標準如下:

1.通過人民銀行電子郵件系統向總行辦公廳報送的常規動態類資訊,各分行每月不得少於60條,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於20條;綜合調研類資訊,各分行每月不得少於2條,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於1條。總行各司局提供的資訊不得少於《人民銀行資訊工作流程表》中規定的內容。滿足上述條件的,每月可得基本分20分。

2.由總行辦公廳直接轉報行領導參閱的緊急重大情況資訊每條1分,如因重大金融突發事件上報不及時產生嚴重後果的,要倒扣20分。

3.被總行辦公廳採用的常規動態資訊,每條3分;常規綜合資訊,每條10分。

4.總行領導同志做出批示的資訊,每條15分。

5.經總行辦公廳摘報,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採用的資訊,每條15分;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作出批示的資訊,每條20分。

三、操作辦法

1.按照上述計分標準進行統計,結果每季進行通報;

2.年終根據每季得分累計排定名次,並根據排名表彰先進。

四、附則

1.本辦法自2003年1月起施行。

2.本辦法由總行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