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開具發票發包人先行抗辯權的行使
開具發票,是稅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在建設工程司法實踐中,常常伴隨著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後,承包人應當履行的一項附隨義務。但是如果有承包人在工程完結後不給發包人開發票,發包人能否以此為理由拒絕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義務呢?
基本案情
甲建設公司與乙開發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雙方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合同中併為約定開具發票所對應的法律後果,甲公司成為乙公司開發的B地塊土建的承包人。合同簽訂後,甲公司進場施工。工程結束後經乙公司、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五方竣工驗收,取得竣工驗收報告。但因工程餘款問題,甲公司起訴到法院,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因尚欠發票為由抗辯。法院審理後認為,支付工程款為合同的主義務,而開具發票為合同的從義務,兩者之間未形成對價關係,乙公司不能以甲公司未開具為由拒絕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義務。
律師分析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的一方當事人,屆期為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者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時對抗先期違約的抗辯,其構成應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基於同一份雙務合同,且形成對價關係;第二,互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第三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當。
因此建設施工合同中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需要明確承包人的主給付義務,根據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該條約定了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義務。
另外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3.1的也列舉了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應成的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獲得相應的批准和許可,承擔保修義務、做好人員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安全文明施工和編制竣工資料,因此承包人的義務主要來源於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本案中乙公司與甲公司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合同範本,且未在通用條款等條款中約定開具發票所對應的法律後果,該份合同中未開具發票不能認定為主給付義務,甲公司專案完成並經驗收合同,根據法律和合同約定乙公司需要支付剩餘工程款。
因此發包人以未開具發票行使先行抗辯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承包人不開具發票,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此時說明開具發票視為與支付工程價款同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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