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多年,其配偶、子女如何繼承其名下的房產?
前言
在深圳,房產所具備的功能除其本身所帶有的抗通脹的金融功能,往往還與入戶、小孩就學等等問題掛鉤。在一方當事人失蹤後,其配偶、子女可能因非產權人,而導致種種問題。那麼,若是房屋產權人失蹤多年,為免老人入戶、小孩就學等事宜受到影響,作為產權人的配偶、子女可以通過什麼操作方法取得房屋產權呢?結合法律規定以及實務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先走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程式,而後再繼承房屋。
一、宣告死亡
1、相關規定
(1)《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之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進行公告。
(5)《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2021.4.6釋出)》第一條第1款規定,
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主體。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是,為了確保各方當事人權益的平衡保護,對於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申請人通過申請宣告失蹤足以保護其權利,其申請宣告死亡違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關於不得濫用民事權利的規定的,不予支援。
2、“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法理精神
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其目的在於結束公民長期下落不明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不穩定的狀態。
3、實務程式
結合《民法典》《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規定,筆者將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內容分為申請主體、前提條件、公告程式三部分講解。
(1)申請主體
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等規定來看,目前,立法層面僅要求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請人為公民的利害關係人。從筆者的角度理解,這裡面可能牽扯到與該公民具有商業往來、經濟利益往來糾紛的利害關係人。而從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6日釋出的《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也明確了這一點。當中的第一條第1款規定以列舉、概括的方式明確了“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但從案例檢索情況來看,申請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更多是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親屬,而這也是因為,這些人通常也是該公民財產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人,亦或者牽扯到配偶離婚的問題。
(2)前提條件
(2.1)“下落不明”的認定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六規定,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前提條件是“下落不明”。而從案例來看,法院通常以如下情形之一認定自然人“下落不明”
A.派出所出具的報警回執
案例:(2018)粵0304民特542號、(2020)粵0303民特38號
B.社群工作站、居民小組、村民小組出具的“下落不明”證明
案例:(2018)粵0307民特159號、(2018)粵0307民特123號
C.爭議情形
對於“下落不明”的認定標準,法律、司法解釋層面並未作明確規定。而從實務審判情況來看,法院往往是以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回執、證明檔案,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來認定。筆者思考,假設申請人並未報案,也無法取得相關證明檔案的情況下,能否以其它方式證明“下落不明”?
a.個案認定:因無公安機關或其它有關機關出具的“下落不明”證明,法院不支援判決宣告死亡。
案例:(2017)粵0303民特441號
(2.2)“下落不明”的期限認定
A.“下落不明”滿四年
實務認定: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下落不明滿四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從實務認定情況來看,法院在認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時,通常會以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報案回執、證明材料載明的“下落不明”起算時間為依據,來推算四年時間。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案例:(2016)粵0306號民特4號、(2014)深福法民一特字第1號
筆者分析:從筆者檢索案例情況來看,以此種情形申請宣告死亡的案例較少。“(2016)粵0306號民特4號”是因深圳市光明新區“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引發的宣告死亡案件。在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中載明,根據報警人筆錄核查情況及技術手段核查情況進行分析,Y雖未找到遺體,但遇難可能性較大。由此,法院根據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地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現《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四條、《民法典》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在不受其他時間限制的情況下,公告三個月後,即宣告公民死亡。
(3)公告程式
A.“下落不明”的公告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一年。公告期間屆滿,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二、啟動繼承程式
在根據上述程式宣告當事人死亡後,其配偶、子女再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等規定,走繼承程式,將房產過戶至其名下即可。但需註明,基於失蹤而宣告死亡的情況,“被繼承人”往往未留下遺囑,因此,此時更多是通過法定繼承方式繼承房產。而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位繼承人的利益平衡問題也是重點。由於本文篇幅問題,筆者在此暫不論述,後續再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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