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突然失蹤如何起訴離婚?
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突然失蹤如何起訴離婚?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訴離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公告其國內案件為六十日,涉外案件為六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
由於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年前明顯增多。對於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做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相關的法律程式走完後,再行受理判決。法院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係束縛的目的,不利於時代的發展,更有悖於人權。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法釋司法批覆,這個批覆對於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進行了回覆,該批覆中講到:“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此外,該批覆還規定:“因有關部門不准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資訊,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的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綜上所述,若然有一方是真的突然失蹤一直都不回來,找不著人,不見人影,是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但是不是直接辦理離婚,而是需要方式方法去離婚,並且要按照法律法規再根據原告人自身的具體情況來進行選擇離婚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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