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3萬給轉兒子,租戶能主張優先購買權嗎?
當事人:我現在租的房子,被房東以買賣形式過戶給他兒子了,都過完戶了才通知我,那房子值600萬,房東說過給他兒子才3萬多,我想問問我是不是有優先購買權啊,我是不是也可以用三萬多買這房子,而且應該是我先買?
律師:??
當事人錯誤理解房屋租賃人優先購買權。
正確理解:
出租人在出賣房屋之前應當向承租人履行通知義務,通知的內容為出租人和第三人協議的房屋出售條件。
2.遵守的“兩個期限”。
一是出租人須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與第三人確定房屋交易條款後,出租人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在可合理期待的時間內,給予承租人一定的考慮時間。
二是承租人對出租人表示是否購買應當在“十五日之內”,否則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此款為法律擬製,如果承租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仍未明確表示購買房屋,則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3.是“同等條件”,而非“同等價格”。
“同等條件”意在平衡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利益,強調在“同等條件”下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等條件”不等於“同等價格”,還應當考慮房屋交付方式、履行方式等實質性內容。
4.“兩種例外”
一種情況是,如果房屋是數個共有人按份享有房屋所有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雖然按份共有人和承租人均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屬性,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僅具有債權屬性。因此,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當然更優越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出租人的近親屬想要購買租賃房屋,如父母把房屋出售給自己的子女,那麼承租人也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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