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在房子出售後還有嗎?
按照法律規定,出租方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無法通知承租人本人與授權代理人的除外。雖然上述事件中的房東表示已張貼了通知,但實際並不發生通知的法律後果。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承租人能夠證明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租賃關係且未到期,出租人出賣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
另外,法律規定,承租人對出租人出賣的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價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證據證明其與第三人存在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且該關係對其是否出賣房屋或出賣房屋的條件確有重大影響的除外。
所以,如果查實上述事件中的門面房確實是出售給出租人的親屬,且出售的價格是由於親屬關係較為便宜,則劉先生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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