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訴訟時屬於民事還是行政?
拆遷訴訟時屬於民事還是行政,還多人認為拆遷協議是合同,向法院進行訴訟時應當提起民事訴訟,其實這是錯誤的。下面資深北京拆遷律師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拆遷訴訟時屬於民事還是行政。
原最高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一條對行政協議做出過規定,即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的性質應當分情況進行分析,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拆遷人實際上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因此,此處沒有強調一方主體為行政機關或機關設立的拆遷部門,其簽訂主體多為拆遷公司、建築公司或者某一負責拆遷事務的主管人員。此時主體雙方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基本實踐中按照民事協議進行對待。
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代替了原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了房屋徵收主管部門負責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此處的房屋徵收部門多為負責房屋徵收工作的行政機關或機構,如建設局、徵收辦公室、徵收局、拆遷指揮中心、拆遷指揮部等,其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設立的專門徵收機構。
依據最高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屋徵收部門在組織實施房屋徵收過程中對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訴訟應獨立承擔責任。即便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不能獨立承擔責任的拆遷機構,也應由設立其機構的行政機關負責。
因此,現如今拆遷協議的簽訂主體大多為行政機關或其設立的徵收部門,其因為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需要與公民訂立拆遷補償協議,該協議與民事協議主體雙方有本質區別,理應按照行政協議進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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