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表情能否成為法院認可的證據?
在網上聊天時,人們越來越習慣使用網路表情表達自己的觀點或者意見,雖然使用表情可能存在一些意思的不確定性,但是日常交流也無傷大雅。不過,在涉及一些重要事件溝通時,表情在表達意思上的不確定性往往會引發一些爭議和糾紛。在借貸、租賃、合同等類別的糾紛案件中,經常有當事人因為使用網路表情導致雙方理解產生差異,進而導致糾紛的案例。事實上,網路表情確實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但能否被法院採納,往往需要綜合認定。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3日,李某將10萬元轉入李某某的銀行卡中,李某某收到該筆轉賬後,通過刷卡消費的形式,將這筆錢轉入湖南某研究有限公司。同日,李某某通過代簽的方式,以李某(乙方)的名義與該公司(甲方)簽訂《健康福卡服務協議》,該福卡可以在規定情境下進行消費。涉案公司還出具了會員收據,李某的會員金額為10萬元,會員補貼每月1660元。李某某於當天將《健康福卡服務協議》《會員收據》以及向公司付款的消費憑證通過微信圖片的形式傳送給了李某。不過之後,李某則主張李某某是向自己借款10萬元並承諾月利率1.66%,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因2019年5月開始,李某某開始不按期支付利息,李某多次討要未果,於是將其訴至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李某某也表示,自己沒有向李某借款,其支付的款項系支付給涉案公司的健康福卡預定金。法院另查明,李某事實上沒有使用該健康福卡進行消費,李某於2019年4月30日收到過李某某轉賬3320元。此後李某多次向李某某催討剩餘欠款,被李某某以公司資金困難為由推脫。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某是否有借貸關係成為爭議焦點。
法院審理
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李某在收到被告李某某通過微信傳送的由李某某代簽的《健康福卡服務協議》等一系列材料後,在明知被告李某某代其簽訂相關合同後,對李某某的代理行為未表示反對,未直接提出異議,且傳送微信表情,可視其追認了李某某的代理行為。本案中,原告李某僅能提供銀行轉款憑證證實向被告李某某轉賬10萬元,不能證實其與李某某之間成立了借貸關係。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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