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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僱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能否減輕僱主責任律問題的簡要分析




為僱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能否減輕僱主責任律問題的簡要分析

為僱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能否減輕僱主責任?

 


目前我們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性職工滿60歲退休,女性工人50歲退休、女性幹部滿55歲退休實際上因為現在醫療條件和身體素質都較好的情況下,一方面出於不服老的心態,一方面迫於生活壓力,很多老職工都會在退休後找新的工作簽署勞務合同
這也導致超出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受傷之後不能享受社保工傷待遇,只能找僱傭者賠償。

 


 

 


基本案情

2016513日,時年56歲的沈女士在工廠工作,在車間衝床上拿取鐵板過程中,左手不慎被衝頭壓傷。事故後,沈女士即至常熟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拇食指擠壓挫裂傷,左中環指中末節毀損傷,於同年66日出院。

經鑑定,沈女士因工作事故致左手功能障礙,其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建議其誤工時限為受傷後120日;傷後60日予以1人護理;傷後45日予以營養支援。

工廠為包括沈女士在內的該廠在職員工向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福佑相伴人身意外團體傷害保險、守護專家意外醫療(推廣版)團體醫療保險、守護專家住院定額團體醫療保險,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為2016319日至2017318日,保費由工廠支付。本起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已向工廠支付了被保險人為沈女士的理賠款9萬元。

沈女士認為工廠為其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屬福利性質,保險公司賠償款不應從本案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工廠則認為其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屬其分擔風險的一種方式,其轉交給沈女士的保險公司賠償款應當從本案賠償款中扣除,意外傷害保險系工廠購買,該保險用途應當根據工廠意思確定。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努力


高院再審

 

法院認為,沈女士為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依保險合同獲得賠償與依法獲得侵權損害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和賠償責任主體均不相同。工廠作為僱主不得成為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受益人,對保險理賠款不享有請求權,亦不能以僱員已獲得保險理賠款來主張抵扣自己的賠償責任。故一、二審法院認為沈女士依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理賠後,工廠可以將該理賠款在自身的侵權賠償責任中予以抵扣存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律師分析

 

現實中,許多中小企業,為規避風險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期在發生事故時發揮保險的替代賠償作用,降低企業成本和經營風險。但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業務,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因此,企業作為投保人為員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時,不能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企業非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也就不具有取得保險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