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立案後可私了嗎?
一、侮辱誹謗罪立案後可私了嗎?
可以。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但是,按照法律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只有自訴案件以及未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等;
5、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的)。
二、網路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3、誹謗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對一般誹謗行為需要年滿16歲,16歲以下是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同時16歲也是刑事責任年齡。16歲以下的人有誹謗行為,其監護人有賠償責任。
4、誹謗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
三、哪些行為構成誹謗罪
1、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散佈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佈和文字散佈;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4、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
案件是否私了需要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決定,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判定,侮辱誹謗罪如果當事人想要私了是可以的,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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