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立案標準是什麼,與誹謗罪有什麼區別
一、侮辱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什麼區別
1.侮辱罪不捏造事實,後者捏造事實;
2.侮辱罪有暴力可能,後者不使用暴力;
3.侮辱罪一般當面進行,誹謗罪往往在公眾場合進行或向第三者散佈。
三、侮辱罪的概念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huozhe)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四、侮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利。侵犯的物件只能是特定的個人。任何機關、團體、法人組織,均不能成為犯罪的物件。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是與他人開玩笑或者惡作劇造成他人難堪,或者無意中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受損,均不能以侮辱罪論處。
五、侮辱罪的量刑標準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六、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上文中詳細為大家介紹了侮辱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從其中我們可以得知,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此時才能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惑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聽聽專業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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