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購買社保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繳納的社保的這種情況也不一定就存在勞動關係的,也有可能是代繳社保,因為在社會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就是專門代繳社保的,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關鍵要看雙方是否有實質的用工關係,比如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表,證人證言等,若只有社保繳費記錄,不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由此可見判斷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不能只憑社保繳費記錄確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即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需要審查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同時還要看一方從事另一方提供的勞動安排,勞動的一方應獲得報酬。
不僅如此,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還應從是否實際用工入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即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標準是用工。
二、建立勞動關係後什麼時間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繳納社會保險雖然是用人單位應盡義務,但用人單位只是給當事人代繳社保的話,肯定不存在實際的勞動關係,若建立了勞動關係,正常情況下就應該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可以從第2個月開始讓公司付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不是以代繳社會保險作為依據的,目前社會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專門負責代繳社會保險,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主要以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用工行為並且已經關係成立,通常情況下認定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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