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試用期剛過能辭退嗎?
一、勞動者試用期剛過能辭退嗎?
勞動者試用期剛過是可以辭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法的情形有: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又要約定試用期合法嗎?
事實上,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有明確規定的,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辭退了不發工資嗎?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可以實施的,只要存在法定的理由,那麼就不會承擔起任何的責任,如果是屬於無故的辭退,那麼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對於勞動者是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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