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仲裁的審限一般是多久?
一、經濟糾紛仲裁的審限一般是多久?
仲裁裁決的審限一般是在組庭後的六個月內作出裁決處理,仲裁法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處理,如果出現超期未辦理的情況下,則可以屬於仲裁法庭的法律適用錯誤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國內各種仲裁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
1.作出裁決的期限為仲裁庭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2.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3.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仲裁裁決的種類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經濟仲裁是我國常見的一種仲裁的案件型別,發生了經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專門的仲裁機構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經濟爭議,此時是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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