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方因不能上班被解僱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因不能上班被解僱怎麼辦?
交通事故受害方因不能上班被解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勞動訴訟的方式解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交通事故影響受害人上班的,並且因此收入減少的,受害人是可以請求誤工費賠償的,依據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確定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一)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確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確定其無責任。
3、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因雙方當事人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則認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對於勞動關係的解除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的,但是因為發生事故不能夠上班時間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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