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维护自身权益?
一、如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此类问题,律师首先想到是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详细询问劳动者以便确定单位具体存在哪种或者哪几种违法行为。其次,与劳动者确认,是否已经主动递交辞职报告或离职申请书(单位不同,称谓不同),如果已经提交,则根据第三十八条维权的途径已然走不通;如果尚未递交,劳动者只需要发一份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即可,关键要注意发这份书面通知的要领:
(一)内容方面:必须写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并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基于该违法情形。
(二)形式方面:必须是书面方式,且通过快递送达(邮局EMS或一般的快递均可,为保证有效送达,最好选择邮局EMS或者较正规的快递公司,比如顺丰、韵达、圆通等)。虽然法律并未有此要求,但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劳动者必须充分考虑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提前做好证据搜集、保存工作,以免陷入明明有理,却举证不能的无奈境地,导致最终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书面通知一式二份,自己保存一份。
(四)快递单内容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保存好快递底单。
(五)到快递公司官网查询送达情况,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
一般来说,通过送达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获得支持。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但它不该成为不合理的劳动压榨的保护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就有效地避免了这一点。但在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我们也更应该慎重签署劳动合同,对自己切身相关的利益多一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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