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傳、假傳軍令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佈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傳達,而違抗作戰命令罪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執行。
2、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軍職人員,而違抗作戰令罪的主體,是接受命令的下級部屬人員。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有編造事實,致使軍心混亂的情況,二者的區別在於:
1、在主觀方面,戰時造謠惑眾罪往往是行為人在作戰能力和作戰結果上,誇大敵人貶低自己,目的在於動搖軍心;假傳軍令罪則是編髮虛假命令,其目的在於破壞作戰部署,但從後果看,當然有渙散部隊鬥志的情況發生。
2、主體方面,構成戰時造謠惑眾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參戰人員的軍職人員,而假傳軍令罪的主體一般是參戰人員中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人,是軍人中的特殊主體。
-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身份的人犯盜竊搶奪武器彈藥、軍用物資罪,按刑法的規定處罰。(二)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非佔有為目的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
-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立案標準
戰時殘害居民罪是指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的行為。無辜居民,是指對我軍無敵對行動的平民。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故意造成無辜居民死亡、重傷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二)強姦無辜居民的;(三)故意損毀無辜居民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
-
虐待俘虜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虐待俘虜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條)虐待俘虜罪是指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指揮人員虐待俘虜的;(二)虐待俘虜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虜三次以上的;(三)虐待俘虜手段特別殘忍的;(四)虐...
-
遺棄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