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傳、假傳軍令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軍人。但在司法實踐中,犯拒傳軍令罪的,主要是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如通信、機要人員等,其他軍人由於職責上沒有傳遞軍令的義務,所以一般不能構成拒傳軍令罪。假傳軍令罪由於在客觀方面任何人都可能虛構軍令並加以傳遞,所以其犯罪主體並不限於特定的人員,除了與拒傳軍令罪相同的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外,其他軍人也可以成為假傳軍令罪的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拒傳、虛傳軍令的行為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拒不傳遞軍令時,是否希望阻止有關部隊和人員執行該命令,或者傳遞虛假的作戰命令是否希望接受假命令的人執行,都不影響對其拒傳、假傳軍令的主觀故意的認定,因此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拒傳命令罪和假傳命令罪。本罪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對於因過失而錯傳命令,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對作戰危害十分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按玩忽軍事職守罪懲處。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軍令是部隊執行軍事任務的依據,保證準確、及時地傳遞軍令,是爭取作戰勝利的必要條件。拒傳、假傳軍令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各級首長對部隊的指揮,破壞作戰指揮秩序,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四、客觀要件
拒傳、假傳軍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拒傳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軍令是指與部隊軍事行動有關的命令,如人員配備,部隊設防,擔負的戰備任務,進入或者解除等級戰備,受領作戰任務,部隊開進、集結,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戰鬥編成,協同計劃,保障方案等命令。拒傳軍令是指有條件傳遞軍令而拒絕傳遞軍令。如果確因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如聯絡中斷等,無法及時傳遞軍令,不能認為是拒傳軍令。假傳軍令是指故意傳遞虛假的軍令。假傳的軍令既可以是無中生有憑空編造的,也可以是篡改真實的軍令;既可以是行為人自己編造或者篡改的,也可以是行為人明知別人編造或者篡改後自己仍然予以傳遞的。拒傳軍令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假傳軍令是作為的行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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