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傳、假傳軍令罪客觀方面在法律上是如何進行規定的?
當代社會,軍人以及與軍人有關的一切事項都是非常嚴肅的,當然我國的軍令也是非常嚴肅的一件事情,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據傳假傳軍令的行為,那麼拒傳、假傳軍令罪客觀方面在法律上是如何進行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 本罪的構成:
第一,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
第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假傳、拒傳軍令,並且給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所謂假傳軍令,是指故意將自己偽造或者篡改的軍事命令傳達或者發佈的行為。所謂拒傳軍令,是指拒不傳達上級的命令。
第三,本罪的主體只能是負有傳達命令任務或者發佈軍事命令職權的參戰軍職人員。
第四,主觀方面是故意。至於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罰:
根據刑法第422條規定,對本罪的處罰分以下兩個檔次:
一是犯本罪的,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認定
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其區別在於: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佈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傳達,而違抗作戰命令罪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執行。
2、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軍職人員,而違抗作戰令罪的主體,是接受命令的下級部屬人員。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都有編造事實,致使軍心混亂的情況,二者的區別在於:
1、在主觀方面,戰時造謠惑眾罪往往是行為人在作戰能力和作戰結果上,誇大敵人貶低自己,目的在於動搖軍心;假傳軍令罪則是編髮虛假命令,其目的在於破壞作戰部署,但從後果看,當然有渙散部隊鬥志的情況發生。
2、主體方面,構成戰時造謠惑眾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參戰人員的軍職人員,而假傳軍令罪的主體一般是參戰人員中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人,是軍人中的特殊主體。
拒絕傳達軍令或者是篡改軍令進行傳達,同時除了這種行為以外還需要給作戰造成了嚴重危害,在我國是要受到嚴格的懲罰的。如果大家還有不懂的可以在當地找一家專業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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