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認定
軍人違反職責罪2.66W
認定本罪時,要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客觀上都可能因未盡職責而造成嚴重後果。其區別在於前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基於部隊友鄰關係而產生的,而後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自身職務所要求的。
指揮人員對所屬部隊處境危急不積極組織支援構成犯罪的,應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對友鄰部隊見危不救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論處。在主觀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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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立案標準
凡涉嫌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應予立案。軍事祕密內容包括:1、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2、軍事部署,作戰、訓練以及處置突發事件等軍事行動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3、軍事情報及其來源,軍事通信、信息對抗以及其他特種業務的手段、能力,密碼以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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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概念
投降罪,是指軍人在戰場上,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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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叛逃罪概念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職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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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認定
一、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零部件、備附件等的處理對此有幾種不同意見:一是從武器裝備的概念和性能來劃分,凡盜竊、搶奪完整的武器裝備而不是零部件,從而影響發揮武器裝備效能的,就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反之則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二是從犯罪對象所處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