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的界限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都侵害了戰時救護秩序,犯罪的對象都是我軍的傷病軍人,主觀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也有相同之處,在定罪上界限不易劃清。其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有所不同。遺棄傷病軍人罪是將傷病軍人丟棄,使其不僅得不到救護治療,而且還面臨脱離部隊的更大危險。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則僅是使傷病軍人在醫療救護單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傷病軍人脱離部隊和醫療救護單位的危險。
(二)區分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1、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罪過的表現形式不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主觀上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而醫療事故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主觀上出於疏忽或者輕信的態度。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表現為不作為的行為犯,客觀上並不要求造成致傷病軍人傷殘或者死亡等嚴重後果,犯罪對象是軍人,而醫療事故罪則屬於結果犯,必須造成傷病人員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犯罪行為即可以是不作為的,也可以是作為,犯罪對象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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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這裏規定的“故意遺棄”,是指行為人明知有傷病軍人而不予搶救,棄置不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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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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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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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軍隊醫務人員,一般是負有救護治療職責的軍職人員。法律對本罪的犯罪主體並沒有直接作出明文規定,但規定了“在救護治療職位上”。這一規定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從身份上看,行為人應是醫務工作人員,包括臨時被委派從事醫務工作的人員;二是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