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1.64W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和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或者明知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都不構成犯罪。
(二)區分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是有償地使用逃離部隊的軍人為勞動力;而後者則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使之不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為其提供財物、衣服、食品、交通工具、指示方向等幫助罪犯逃避搜捕、潛往他處隱藏,這種提供資助通常是無償的。
2、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既可以是逃離部隊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軍人;而後者則必為己經構成犯罪的人,既包括已經構成犯罪的軍人,也包括其他犯罪的人。構成犯罪的軍人,既可以是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也包括犯有其他罪行的軍人,但不能是沒有構成犯罪包括雖有逃離部隊行為但不屬於犯罪的軍人。如果是出於窩藏故意而僱用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則同時觸犯窩藏罪,此時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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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或者軍人家屬、親友確有困難,而寫信勸説現役軍人早日退出現役的,都不構成犯罪。(二)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為人煽動軍人逃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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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量刑標準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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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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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量刑標準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