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概念
軍人違反職責罪9.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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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武器裝備罪概念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軍職人員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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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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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傳、假傳軍令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佈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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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謊報軍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所有參戰的軍人,但主要是擔負報告各種軍事情況任務的通信、偵察、機要、監聽、破譯等人員。這些人員擔負着向上級報告軍情的特殊職責。其他軍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如擔負警戒任務的哨兵,發現敵情故意隱瞞不報或者作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