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一拖再拖,幾年前的評估價格還能否作數嗎?
可以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是多少年輕人的一大人生目標,有了自己的家,便可以不再奔波賣命為房東買房,擁有屬於自己的歸宿,才可以更好地享受生活。但隨着城市及農村的不斷髮展,家中的老房子也逐步地面臨着拆遷的問題,但是拆遷過程可能並非一帆風順,在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代理過的案件中,就出現過徵收拆遷公示公告工作早已在多年前開展,而到現在才進行徵收拆遷,而使用的補償標準也是許多年以前的評估標準,這又是否合法合理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此,在多年前即公告了房屋徵收拆遷標準並經評估,而多年後才要求籤訂拆遷補償協議進行拆遷的情況下,一般來講仍需按照當初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時的評估標準來補償,而對等地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也應當按照當初被拆遷房屋估價時的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來計算,因此也就不存在多年後才開始拆遷但房價飛漲而置換不起當年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問題了。
但是,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方式並非只有產權調換一種,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等其他補償方式,近年來房屋價格逐步攀升,而此時再使用幾年前的評估標準來補償,就明顯不公平合理了。徵收拆遷過程中房屋價值評估的有效期並未有相關法律法規有詳細的規定,只在《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中規定房產價值的評估有效期為一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中也並未明確的規定評估的有效期為多久。因此,當我們遇到相類似問題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結合實際情況再製定進一步的維權策略。
政府在開展徵地拆遷程序後應當及時與被徵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通常情況下也會在一年內完成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而政府在開展徵收拆遷工作後遲遲不主動與村民溝通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怠於行使其徵收拆遷的權力,村民也並無過錯,而在多年後重新啟動徵收拆遷程序並且繼續使用多年前的評估標準,對於被拆遷人來講並不公平合理,不能把政府的錯誤讓被拆遷人來買單。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拆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若是由於政府怠於行使徵收拆遷的權力而拖延時間過久,後續再次開展徵收拆遷過程時,房價已有明顯的漲幅時,就應當認定徵收拆遷開展之初的房屋價值評估已過有效期,並重新進行房屋價值評估,以保證被拆遷人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因此便可不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房屋價值評估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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