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屬於醫療事故嗎?
一、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屬於醫療事故嗎?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不屬於醫療事故,兩者主要存在以下的區別:
1、首先,概念不同
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就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屬於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產生的糾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如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是在醫療服務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它既構成侵權又構成違約。兩者有競合關係,醫療事故糾紛也可以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來處理。
2、其次,二者在舉證責任方面、賠償方面均有所不同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而在醫療事故糾紛中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在賠償方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賠償範圍及標準依《民法典》的規定,而醫療事故糾紛的賠償,則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
二、醫療事故、醫療損害的聯繫和區別
1、兩者的相同之處
都有錯誤的醫療行為,都對患者造成損害,錯誤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以及加害人主觀有過錯。
2、兩者的不同之處
(1)加害人不同。因為,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2)兩者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後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儘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但這個“人身”與醫療損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個概念。前一個的“人身”損害不過是後個“人身”損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説,醫療事故是醫療損害的一種類型。
(3)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通常來説,醫療事故是在醫療服務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也即在醫療事故發生之後,醫療機構的行為既構成了侵權、又構成了違約。對於兩種責任競合的情形,患者可能並不能同時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
醫患糾紛解決方法
1、解決方法是要先穩定對方情緒,積極與醫院處理此事的專業人員聯繫。2、安排他們到專門的地方來交流此事,在病房或醫生辦公室會影響醫院的工作。3、在聽取對方的敍述過程中,對於結論性的東西,儘可能地希望專業人員來回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
-
交通事故與醫療過錯同時發生該如何處理?
在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住院進行治療,後又因遭遇醫療過錯致使受害者的損害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大。發生交通事故會進行交通事故的認定,醫療過錯也是需進行認定。那麼大家是否知道這種情形下的賠償是怎樣的?交通事故與醫療過錯同時發生該如何處理,下面...
-
轉診證明在哪裏開
律師解析:參保人因病情需要轉診的,由門診統籌定點機構的接診醫師提出申請,並經該機構蓋章同意,轉往與該機構簽訂協議的定點醫院,轉診證明當次有效。強調兩點:一是必須是門診統籌定點機構,門診統籌定點機構是由自己在每一社保年度開始時選定的。二是轉診證明是由接診醫...
-
嚴重醫療事故處理需要注意什麼
律師解析:嚴重醫療事故處理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發生嚴重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2、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3、賠償數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計算。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