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醫療糾紛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一、分娩醫療糾紛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分娩醫療糾紛不一定屬於醫療事故,醫療糾紛還包括其他原因引發的糾紛。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
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二、醫療鑑定與司法鑑定的區別
1.從鑑定的啟動次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要先於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只有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才可以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2.從鑑定的委託形式上看,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委託當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再次鑑定只能委託所屬省的省級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及層級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各鑑定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3.從鑑定程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鑑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行合議制。而司法鑑定是由鑑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4.從證據的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只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印章,專家鑑定組成員並不在鑑定書上簽字,因此,專家鑑定組成員也不可能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這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明顯缺陷。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司法鑑定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應當根據實際的醫療糾紛原因以及爭議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醫療並不存在相關過錯的,那麼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要件的,但發生了醫療糾紛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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