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證據需要經過質證,然後才能知道具體屬於合法證據還是不合法證據,此時對於不合法的證據來講,肯定就是不會作為定案依據的。那麼實踐中不合法的證據材料都有哪些呢?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不合法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1、作證主體不合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
2、取證程序不合法。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是不合法的;行政訴訟中,被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3、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證據的7種表現形式,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這是從形式上保障證據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作出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上7種形式,即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4、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書證,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取得的結婚證。
二、證據材料與證據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證據是指用來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而凡是未經查證的各種證據形式都稱為證據材料。
(二)證據材料只是為了證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種材料,證據材料要成為訴訟證據,需要經過質證和法庭的審核、認定,只有符合證據條件的證據材料才能作為證據加以使用。“證據”在未經查證屬實之前,僅僅是證據材料。
(三)證據材料在訴訟中出現的時間較早,在起訴與答辯時或在法庭審理初期,當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種證據材料,而證據形成於訴訟中較後的階段,到法庭調查終結或法庭評議階段,才能確定哪些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雖然證據和證明材料之間存在着很大的差別,但我國三大訴訟法在使用證據這一概念時均未對它們作出區分,因而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和證據材料兩種情形,理論和實踐中已習慣於不加區分地使用證據一詞。
通過上文對不合法的證據材料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有所瞭解吧。證據不合法可以從四個方面分析,包括作證主體、取證程序、表現形式以及證據要件,詳細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但願能幫助你解決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舟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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