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材料是不合法的
證據的蒐集是很重要的,現實中有的時候是由當事人自行蒐集證據,有的時候也可以申請司法機關蒐集,但不管是由誰來蒐集證據,都要保證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對於一些證據可能就是不合法的。那到底哪些證據材料是不合法的呢?以下是本站為您做的具體介紹。
一、哪些證據材料是不合法的
1、作證主體不合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
2、取證程序不合法。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是不合法的;行政訴訟中,被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3、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證據的7種表現形式,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這是從形式上保障證據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作出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上7種形式,即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4、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書證,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取得的結婚證。
二、哪些民事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
通常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和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代自己出庭進行訴訟。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進一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這裏所説的拘傳,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對象必須是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傳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
3、被告拒不到庭須是無正當理由。
此外,拘傳進行前,人民法院應告知被拘傳人拒不到庭的後果,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執行。
在分析了上文後,我們瞭解到蒐集到的證據材料,必須要具有合法性,否則的話也是不會被採納的,那麼證據的蒐集就無意義了。至於哪些證據材料是不合法的,上文中已經進行了闡述,而其中最重要,也是大眾都知道的就是程序違法的,和直接作假的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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