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事前防衞區別在哪裏?
一、假想防衞事前防衞區別在哪裏?
主要區別在於人主觀意識上的錯誤。一般的刑法理論認為事前防衞屬於假想防衞(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的一種。正當防衞中的不法侵害必須是真實的,而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結果造成損害的,稱之為“假想防衞”
1、假想防衞,是指對實際上並不存在,僅是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進行的所謂防衞。假想防衞不是正當防衞,對於假想防衞,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刑法規定為過失犯罪的,就按過失犯罪處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2、事前防衞。事前防衞也稱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而進行的所謂防衞。在不法侵害尚處於預備階段和犯意表示階段,行為人實施的防衞屬於事前防衞。事後防衞也稱為事後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後進行的所謂防衞。
(一)、具有如下特徵:
(1)不法侵害事實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
(2)行為人是出於防衞的意識,實施防衞行為;
(3)行為人防衞行為造成了無辜者的損害。
(二)、應負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
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
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衞過當”,行為人
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
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衞有起因條件只是失去時間條件而已。
假想防衞則是失去了起因條件,沒有起因條件就更不談時間條件了。
正當防衞應該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後才有正在進行,才有防衞人意識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確定防衞對象,才有就防衞對象進行防衞,最後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二、正當防衞的條件順序:
1起因條件,
2時間條件,
3主觀條件,
4對象條件,
5限度條件。
對於存在起因條件,不存在時間條件,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定為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一般應定為故意犯罪。
對不存在起因條件防衞,對他人造成損失的,就其對事實認識是否存在過失和防衞行為是否過當,定為過失犯罪,假想防衞過當,意外事件。
對正當防衞中不具備主觀條件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
對正當防衞中明顯失去限度條件造成重大損害的定為防衞過當。
事前防衞屬於假想防衞的,不存在故意的應當定為過失犯罪,存在故意的定為故意犯罪,又無過失也無故意更無不當之處應定為意外事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假想防衞和事前防衞如果給他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同樣也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從而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兩種是屬於不同的法律條款,在處罰的上面都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其目的性是要讓受害者得到相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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