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和提前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一、假想防衞和提前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不法侵害的可能不同
事前防衞與假想防衞不同,前者是指不法侵害行為雖然尚未發生,但不是不可能發生,防衞人只是提前進行防衞。而後者是在根本沒有發生也不可能發生不法侵害的情況下,主觀臆想有不法侵害行為而實施防衞行為。
2、實施觀念不同
事前防衞,又稱“過早防衞”。是指對尚未開始的不法侵害行為的實施防衞。防衞不適時的一種情況。不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因此它不是正當防衞行為。
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衞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3、發生行為判斷不同
不法侵害尚未開始,雖然有侵害的先兆,但是否會有實際的不法侵害發生尚難以確定,若允許進行防衞,可能會損害某些並不想實施不法侵害的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屬於“事先防衞”。
4、造成結果不同
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也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因此,不能把假想防衞的故意等同於犯罪故意。
事前防衞行為造成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假想防衞的特徵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衞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衞行為區別於正當防衞和其他防衞錯誤的關鍵。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衞意圖。這是假想防衞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
(3)行為人的“防衞”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衞成立的結果條件。
對於假想防衞和提前防衞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當事人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上訴處理的,最後的判決結果也是基於假想防衞或者提前防衞造成的犯罪事實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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