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行為能力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關於行為能力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行為能力的規定主要是:
1、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注意: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中最新對社會上的公民所做的各種行為進行了重新的評價和定義,認為過去用年齡來標定行為能力視乎存在很大的缺點而使得社會上很多的責任都被一一逃脱,民法典就是開始修訂這方面的內容而確定了只要是在社會上有能力的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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