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二十條對未成年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通常情況來説,新頒佈的法律規範是司法考試以及其他類型的法學考試的重點,所以瞭解最新頒佈的《民法典》的條款是法律專業的朋友的必修課。各項條款涉及的內容是不一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民法典》第二十條對未成年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
一、《民法典》第二十條是如何規定的?
第二十條【未成年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什麼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為,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責任
1、當事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脱成為民事被告的風險。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監護人。
2、監護人
《民法典》,關於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監護人的責任有了新的規定,雖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層的價值觀變化還是很大的。新的條文如下:
第1188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我們知道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實施部分民事活動時,是不能辨別此行為是否正確,甚至無法辨別是否屬於犯罪行為的,所以為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在未經其監護人追人的情形下是不會生效的。
-
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日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死亡分為理性死亡啊、非理性死亡、宣告死亡三類,對於非理性死亡的情形,公安機關需要介入調查,抓捕犯罪嫌疑人,對於宣告死亡的情形,必須是經相關當事人進行申請,然後人民法院審核,滿足條件的,可以宣告死亡。具體...
-
民法總則規定代理人的法條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提到代理人,相信大家應該有一個大概的瞭解。比如説涉及到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當中的時候,自己的案件交給誰全權代理,那麼這個人就稱之為代理人。代理人是有着自己的工作準則的,並且代理人的權利也受到法律...
-
民法總則無順序的規定是怎樣的?
不少民事主體,由於不瞭解之前的民法通則,和目前頒發並實行的民法總則之間的聯繫和區別,故而在現實生活之中,依舊認為死亡宣告是由順序的,實際上,目前民法總則無順序,作出此項變化的原因,是由於我國的社會環境,已經發生了較為明顯的變化。一、民法總則無順序的規定是怎樣...
-
民法總則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民法典》對於各類事項都有了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標誌了我國的法制進步,其中對於胎兒的權利也有了全面的規定,那麼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呢?一、民法典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