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可以走特別程序嗎
一、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可以走特別程序嗎?
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可以走特別程序進行處理。民事訴訟一般分為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後者正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因為法律有規定,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所以,基本可以認為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訟案件屬於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了。
二、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三大分類
1、非訟事件
包括宣告失蹤人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無行為能力、督促程序(發佈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書失效或無效)等。法院審理這類事件的目的是,在沒有民事權利爭議的情況下,確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其特點是沒有原告和被告,辦案程序因利害關係人(不是原告)的請求而開始;法院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2、婚姻和親子關係事件
包括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和認定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等。這類事件解決人的身份關係問題,涉及社會公益,在程序上應有特殊規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它與非訟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3、行政法律關係事件
包括對選民名單錯誤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訴案件等。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爭議,而是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確定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如課處罰金、沒收財產等。除以上3類外,從訴訟理論上説,還應當包括破產程序。但很多國家另設破產法,作為獨立的法律,破產程序不再列入特別程序中。
隨着我國社會的不斷髮展,很多民事糾紛出現,如果每一起案件都按照一般訴訟流程進行的話,那麼案件的處理效率會很低下,因此國家對於那些案件情節輕微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雙方的爭議不是非常激烈的,都實行特別程序,也就是簡單訴訟程序,可以大大提高案件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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