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再審申請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1)再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的兩年內提出;
(2)再審申請必須具有法定的再審事由。具體包括
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④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⑤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申請再審的範圍有一定的限制。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託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相關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刑事案件申訴應當再審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現行立法肯定“申訴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但對於律師在刑事再審申訴中處於何種訴訟地位、承擔何種訴訟角色未予明確。在此前提下,律師在申訴中享有何種訴訟權利,開展哪些訴訟活動就無從談起。
在當代的社會,我國法律對申請再審的條件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不能夠申請再審的。比如説必須在時間上符合再審的條件,也就是意味着必須在兩年之內提出,否則的話是不能夠受理的,其次就是存在需要再審的實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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