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適用情形是什麼?
一、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適用情形是什麼?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監護權糾紛應適用特別程序審理,這就要求立案庭對此類案件在立案時就列為特別程序,如果列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最終無法處理。
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要注意不是説一審終審,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也沒有辦法,而應告知其還可以提出異議。
因監護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監護權糾紛案由有哪些?
1、申請指定監護人,即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時進行指定;
2、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即被指定的監護人認為指定不當;
3、申請變更監護人,即認為原監護人不宜再擔任監護人,需另由他人擔任監護人;
4、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即認為原監護人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怠於行使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等情形。
綜上所述,監護權糾紛案件的案由有幾種,如果是因為侵害監護權引發的訴訟,法院會採取簡易或者普通程序審理,而對於變更監護關係的起訴,則會啟動特別程序。採取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度,法院做出的判決具備終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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