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案件是特別程序嗎?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男女雙方未滿年齡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法院接到當事人提出的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後,會決定採取合適的程序展開審理。在民事訴訟中,有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及特別程序等。那麼,確認婚姻無效案件是特別程序嗎?下面小編給大家簡單做個分析。
一、確認婚姻無效案件是特別程序嗎?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不能適用特別程序。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沒有法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審理適用程序分為一般訴訟程序和特別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章特別程序的規定,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限於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該章沒有審理婚姻無效案件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沒有法律根據。
二、婚育無效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
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其中,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結合相關知識,小編給大家分析了確認婚姻無效案件是特別程序嗎這個問題。根據《民法典》,法院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應該採用普通或者簡易程序。因為特別程序是針對宣告失蹤死亡、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這裏要注意,發起這類訴訟,時效也要控制是兩年之內。
-
現在家裏結婚登記一般需要哪些手續?
律師解析:現在結婚登記都需要以下手續:1、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構提出結婚登記申請,同時提交相關的材料和證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證和有關結婚的簽字聲明;2、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對證件和材料進行審查,並且詢問雙方的相關情況;3、經過審查和詢問,符合結婚登記條件...
-
重婚罪調查取證誰負責?
律師解析:如果重婚罪是自訴的,調查取證由自訴人負責;如果重婚罪是公訴的,調查取證由公安機關負責。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法律...
-
復婚手續應該如何辦理
律師解析:復婚手續辦理的方式:1、按照結婚登記的同等方式予以辦理,即雙方共同向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離婚證等材料,申請復婚。2、經登記機構審查,確認符合復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並收回之前離婚的離婚證...
-
長期同居算重婚嗎
律師解析:長期同居一般情況下不算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按照一夫一妻原則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離婚後再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和引起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