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示催告後要起訴嗎?
一、法律規定公示催告後要起訴嗎?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從性質來看,公示催告程序屬於非訟程序。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人根本無法知道有無利害關係人,更不知道利害關係人是誰,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款的規定,從案件範圍來看,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事項,都不能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在具體的審理制度上具有明顯不同於訴訟程序及其他非訟程序的獨特性。主要體現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兩個階段構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兩個階段均由申請人申請啟動。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兩個階段可以由兩個不同的審判組織進行審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適用書面審查和公告的方式進行審理。
二、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後該怎麼辦?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受理申請的公告,並在公告內註明以下事項: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名稱(即票據喪失人的姓名、名稱);喪失的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以及出票人、背書人的名稱等;申報權利的期限(即取得該喪失票據的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法律後果或利害關係人不申報權利的法律後果等。上述公告應當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內,並在有關報紙、公報或其他媒體上刊登。當地開設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帖置於交易所內。
有關的利害關係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在申報權利時,應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據,主張自己對該張票據具有合法的權利。法院應同時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到場查看票據,加以辨認。如果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是申請人喪失的票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如果申報權利人所出示的票據與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相一致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申請人和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判定誰是該票據的合法持有人。一旦明確了利害關係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必須終結,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權利申報期限內,如果沒有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或所提出的申報被法院駁回,在申報權利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作出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的票據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從而恢復其票據權利。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公示催告程序在主權判決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因為公示催告這個階段相關權利人或者説是利害關係人,是有可能會申報權益,如果要申報權利的話,必須要出示所持有的一些票據主張,對其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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