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出公示催告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1、公示催告的申請和受理
(1)公示催告的申請。
公示催告程序依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提起。
(2)公示催告申請的審查和受理。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是否受理申請,應當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書是否寫明票據的主要內容,包括喪失的票據的名稱、該票據的特徵、失去該票據的有關情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是否具備;同時還應審查申請人有無訴訟能力和有無申請權以及是否屬於本院管轄等等。經過審查認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予以受理,並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2、審理程序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依職權向支付人發出停止支付的通知,併發出公示催告的公告。這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重要環節,也是做出無效判決的前提。
(1)發出停止支付的通知
停止支付的通知,是指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向支付人發出的停止支付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書,應直接送達票據負有支付義務的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後,應當停止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支付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前已經支付或貼現,支付人或貼現人應立即回覆人民法院,説明情況,並告以收款人的名稱。人民法院應將此轉告申請人,申請人可據此以收款人為被告提起票據訴訟。
(2)發出公示催告公告
為了催促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保障利害關係人對票據的合法權益免受票據無效判決的影響,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三日內應當發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既是公示催告的實質內容,也是公示催告程序合理性的體現。
3、申報權利
申報權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主張票據權利的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款規定:“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申報權利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申報權利人應當是持票人。善意持票人是指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票據讓與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又經過背書取得票據的人。
(2)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只能向發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提出。
(3)申報權利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進行。指定期間不得少於60日。
(4)對利害關係人的申報,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如果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票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
(5)申報權利的法律後果。申報權利成立,在法律上產生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人民法院在收到申報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及時通知支付人。申請人或支付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向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除權判決
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作出無效判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或者申報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2)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作出無效判決。
除權判決應當公告,除權判決一旦公告,即發生法律效力:(1)票據失去效力,持有票據的利害關係人不能行使票據上的權利。利害關係人對判決有異議的,可以按民事訴訟法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起訴;(2)公示催告申請人根據法院判決行使票據上的權利,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支付款項,付款人不得拒絕支付;(3)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是一種民事訴訟的程序,是票據喪失後失票人保全和恢復其票據權利的重要補救措施。票據的持有人學習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規定,有利於在發生票據喪失時能夠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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