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證據要求是什麼?
一、公示催告證據要求是什麼?
公示催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證據材料:
1、 公示催告申請書
2、 申請單位營業執照
3、 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4、 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5、 擔保單位營業執照(經年檢年審,單位註冊資金大於票據金額
6、 支票存根複印件或匯票存根複印件
7、 最後持有人與收款人之間的連續性
8、 承兑匯票及匯票需上一手出具證明
二、承兑匯票公示催告中的證據如何收集?
失票人的構成要件為:一是在票據喪失以前最後持有票據的人;二是能夠舉證證明失票原因的人。其中對最後持票人的含義可作寬泛解釋,即不僅包括姓名或名稱已被記載於票面上的權利人,還包括基於票據權利人意思委託佔有的保管人、代收款項人、委託收款的背書人、質權人等,以及通過單純交付方式受讓票據的人。只要能證明自己最後合法佔有票據,就可以成為適格的失票人。
票據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票據到期日屆至之前,可以連續地背書轉讓。因此一旦發現失票,最後持票人應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向公安機關報案,否則不足以證明其確實非於其本意使票據脱離佔有。“及時”這一時間性要素已成為各地法院考量失票人是否善意的關鍵依據。
適格持票人的身份證明
持票人依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享有匯票權利。票據上背書的連續性,僅指背書轉讓形式上的連續性,但在票據記載的前後手之間,還應具有對價關係或原因關係。在匯票買賣中,票據記載的前後手之間通常既不認識,也無業務往來,票據的受讓依賴於中間人的交付,後手持票人除需證明其與票據交付人之間具有借貸、貿易或其他基礎法律關係外,還需證明中間交付人與票據記載的前手之間具有基礎法律關係,舉證責任難度相對較大,需要當事人在交付票據之前索要及預留相關證據。
承兑匯票的公示催告的證據收集需要在票據喪失之前的最後持有票據的人,還有能夠證明丟失票據的原因的人,是失票人的構成的要件,票據需要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可以連續的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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