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的遺忘物的概念是什麼
如今看來,確實有人在腦海當中沒有仔細的去對遺忘物和遺失物進行區分,有些比較大大咧咧的人去飯店吃飯或者和朋友們去遊樂場玩的時候,就很有可能直接把自己的一些貴重物品遺忘到了該場所當中,可是,如果遺忘物被他人侵佔,侵佔人是有可能構成侵佔罪的。但是,侵佔罪的遺忘物的概念只能是所有者知道自己遺忘在哪裏了才屬於遺忘物。
一、侵佔罪的遺忘物的概念是什麼?
這裏所説的“遺忘物”,是指由於財產所有人、佔有人的疏忽,遺忘在某處的物品。在實踐中,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有區別的:遺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確知道自己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而遺失物則是失主丟失的物品,對於拾得遺失物未交還失主的不得按本罪處理。物主先是自願將財物放在某處,後因主觀上的疏忽大意,一時忘卻了該物,但在較短的時間內又記起了該物並有可能立即返回原處尋找。因而,物主與物之間的特有關係只是一定程度的鬆弛或減弱,但並未因此而消失。遺忘物仍在遺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範圍內。所謂的遺失物是指不基於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佔有的動產。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稱為遺失物。
二、侵佔罪的他人遺忘物如何認定?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3、他人的埋藏物。
三、關於遺忘物的刑法規定
(一)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特徵
1、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是指“遺忘物”而不包括“遺失物”
2、要達到“數額較大”以上才構成犯罪
3、“拒不交出的”是指財物遺忘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返還時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時間可界定在開庭審判時,而“拒不交出的”,以侵佔罪論處。
4、屬於告訴的才處理案件。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主要是刑法中規定的侵佔罪是隻針對遺忘物而不針對遺失物的,所以就要求當事人必須要明確的指出當時是把自己的物品遺忘在哪,並且也只能是在找到了拿到自己遺忘物的當事人以後,但是當事人卻是一種拒不歸還的狀態才能以侵佔罪起訴的,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遺忘物的價值是比較貴重的。這就是侵佔罪的遺忘物的相關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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