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不歸還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遺失物不歸還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數額較大的,涉嫌刑事犯罪。數額比較小的,屬於民事糾紛,可以起訴要求對方返還。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遺失物的定義
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
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徵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三、關於拾得人的義務和權利
1、拾得人的義務:
(1)通知義務。即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遺失物。
(2)保管義務。即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3)送交義務。即拾得人若不願履行通知義務,則應當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4)返還遺失物義務。即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對權利人負有返還義務。
2、拾得人的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即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請求權利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2)意定報酬請求權。即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報酬給付義務。
(3)拾得人的遺失物留置權。即權利人支付必要費用和意定報酬的義務與拾得人返還遺失物的義務應當同時履行,若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和報酬,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
當下有一種不良的社會風氣是很多人都希望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這種精神概念幾乎已經是可遇而不可求。所以在撿到別人的東西,理所應當的物歸原主或者是上交到國家公安部門的這種做法很多人都不以為然,甚至在失主已經找到了的情況下,拾得人都拒不歸還,其實這是有可能會觸犯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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