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上有很多的概念看似相同,但是卻有着天大的差別,其中最明顯的就是遺忘物和遺失物,他們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差別卻非常的大,很多人在生活中就經常把這兩個概念混淆,不知道民法中的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來為大家介紹,幫助大家進行區分。
一、遺忘物和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1、遺忘物是遺忘人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 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2、遺失物則是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脱離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説 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物品遺失在什麼地方 ,難以找回而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
3、我國刑法只規定侵佔遺忘物,而未規定侵佔遺失物,也就是説侵佔罪只能是侵佔遺忘物 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二、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不過,除所有人以外,因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合法佔有的物,也為遺失物。
侵佔遺忘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佔有人喪失佔有;
2、佔有喪失非出於佔有人自身意思,佔有人如果故意放棄佔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佔有輔助人或直接佔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佔有,仍構成遺失物;
3、須現無人佔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佔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
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
不動產的屬性決定了不能丟失,所以,遺失物只能是動產。由於動產不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因此,不是拋棄物,而是有主物。遺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後,就在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形成一種法律關係,拾得人是基於拾得行為而取得遺失物佔有的人,拾得行為為發現遺失物並實施佔有的行為,拾得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以後,負有通知所有人、遺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領權的人,並將遺失物返還的義務。在遺失物返還和交付之前,拾得人還有依據善良管理人標準予以妥善保管的義務。
遺忘物是物品的所有人暫時遺忘了該物品,只是暫時對物品失去了控制,是可以找回的,而遺失物是指物品的所有人完全失去了該物品的控制權,甚至不知道物品在什麼地方,並且遺失物很難找回,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可以來電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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