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能不能拒絕夜班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拒絕上夜班的行為,《勞動法》並沒有詳細進行規定,但拒絕上夜班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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