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一、員工拒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員工拒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斷。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類型作出基本的判斷,即從解除的原因、事前的溝通、同事的反饋等情形,來判斷這個員工對於解除或終止合同是什麼樣的態度,是否存在牴觸情緒。
如果員工對於解除或終止原因能夠理解或接受,心態平和,則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讓其簽收,否則可能需要準備其他送達方式。
如果判斷員工可能拒籤通知時,可以在書面送達通知時,同時準備錄音設備,如果能夠在一些有視頻監控和同步錄音的辦公室則更佳。
在送達通知的時候,應當採取宣讀的形式,以便讓錄音或錄像設備記錄下通知的內容,宣讀完之後再送達給員工。
這樣如果員工拒收,由於已經當場宣讀內容,員工已經知曉瞭解除或終止決定,其拒絕簽收不影響送達的效力。
經辦人員可以在通知書上如實記錄對方拒收即可,對方對此送達事實如有異議可以提供錄音錄像資料加以佐證。
實踐中,有的單位習慣於找幾個同事來作證,證明送達的事實,並且在送達通知上簽字,這種做法的效力是存在問題的。
在勞動爭議中,如果用人單位的在職員工為用人單位作證,且證言是有利於用人單位的,一般不會作為單獨認定事實的依據。
因為勞動關係具有人身屬性,一般來説在職員工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很難實事求是陳述真實事實,很容易受到用人單位的左右。
用人單位為確保萬無一失,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即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員工確認的通訊地址寄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員工本人或成年家屬簽收均視為送達。
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雙方當事人關於合同的簽訂,需要協商一致才能完成,但是勞動合同的解除併購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如果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勞動者履行了通知義務,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員工拒絕也不能夠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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