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只簽了補充協議合法麼
一、沒簽勞動合同只簽了補充協議合法麼
不合法。雙方補充簽訂的協議,屬於雙方的私人行為,原則上不具備法律效力。或者説,充其量只能作為法院參考的依據,不作為判決唯一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在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供基本證據證明自己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工牌、上班打卡記錄、二位以上的同事證明、當事人代表公司對外是否簽訂過合同等;當事人工資及補助標準屬於公司掌握管理的,應由公司提供,否則,由公司承擔不利後果;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張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補充合同的內容有什麼?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確保甲方的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甲方在錄用乙方後,同時為其解決户口的問題,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兩年。
第二, 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為甲方服務多少年的,須按每月多少元賠償金計算,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作出賠償。
第三,甲方為提高公司員工的業務水平,根據乙方的實際工作崗位給予相應的業務培訓,凡甲方給乙方相應業務培訓的,乙方必須根據本人所在的崗位,為甲方服務一定期限。
第四,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達到服務期的,一年的須按每月多少元賠償金計,二年的須按每月多少元賠償金計,三年的須按每月多少賠償金計,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做出賠償。
第五,本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
第六,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某某
法人代表委託人:某某
乙方: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沒簽勞動合同,只約定了補充協議是不合法的。因為補充協議不能夠作為雙方勞動關係的憑證,補充協議一般是在勞動合同條款不完善的情況下,對勞動合同進行補充的措施。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約定了補充協議的話,那麼補充協議會作為相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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